二、贸易自由原则
贸易自由原则(Free trade)是指各方通过谈判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WTO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均规定了贸易自由原则。其中,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贸易自由化的措施主要是各成员方实质性消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自由化措施主要是开放各成员方的服务贸易市场。
(一)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s)主要是指货物进口关税的降低或取消。进口关税的高低直接影响一个**的货物出口量,尤其是高关税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他国商品的进口。因此,降低进口关税是实现贸易自由的重要措施。早在《哈瓦那宪章》和GATT1947谈判过程中,各方曾讨论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补贴、政府采购等贸易限制措施的使用问题,*终达成的共识是,允许使用关税和海关程序方面措施,限制或禁止使用数量限制、补贴、政府采购措施。因为关税措施是稳定和透明的,可以通过谈判逐步降低。海关程序方面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则予以简化和透明,使其*终不会构成具有决定影响力的限制。
关税减让是GATT自始就确立的货物贸易基本原则,一直是各轮谈判的重要议题。在乌拉圭回合中,各方达成了关税减让表,包括对进口产品关税削减和约束的承诺。有些进口产品的关税削减到零,约束关税的数量也大大增加。
GATT1947/1994第2条、第27条、第28条对关税减让作出详细规定,具体特点如下:
1.实行约束关税
GATT实行的是约束关税,即每一WTO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待遇不得低于(no less favourable than)所承诺减让表(Schedules of Concessions)中规定的税率待遇。关税减让表构成GATT的一部分,具有强制约束力,各成员必须受各自关税承诺的约束,不得将关税提高到超过减让表所列税率的水平,即税率被约束。也就是说,关税减让表中的约束税率是各成员承诺的*高税率,成员方对相关产品征收的关税不得高于承诺税率,但是可以低于承诺税率。GATT对关税水平的约束方式有以下几种:①对现有关税税率进行一定幅度的消减,并对削减后的关税税率水平进行约束;②维持现行关税税率,不得提高;③对关税税率的*高水平进行约束,不得超过该*高水平;④对免税待遇进行约束,对免税品的税率应保持为零。在上述减让方式中,对关税税率的*高水平进行约束是一种相对较松的平均水平减让方式,它可以是对单个税目的关税税率水平作出上限约束,也可以是对一组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进行上限约束。在后一情况下,某种产品的关税税率可以超过*高限,但是,该组所有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不得超过*高上限。
根据GATT的规定,已约束的关税税率在3年内不得提高,但是可以在GATT规定条件下按照特定程序进行修改。即一成员只能在与其他成员谈判并达成一致之后,才能对其约束税率进行修改。修改关税减让表并不需要全体成员同意。根据GATT第28条第1款的规定,拟修改关税减让表的成员方必须与原议定减让的成员方以及在产品供应上有主要利害关系(principal supplying interest)的其他成员方进行谈判并达成修改协议,同时还要与和关税减让有实质利害关系(substantial interest)的成员方进行协商。当一成员方与原议定减让的成员方相比在谈判前的一段时期内在申请方市场上已经占有较大份额,或者在申请成员不维持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将占有如此较大份额,并且该关税减让的修改将影响该成员的大部分出口贸易,才可以将其认定为“在产品供应上有主要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成员方”是指在拟修改关税减让表的成员方市场占有重要份额或者在无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影响其出口的情况下可以合理预期在该市场占有重要份额的成员方。如果主要成员之间已经达成协议,但是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其他成员对此并不满意时,该其他成员有权在不迟于按照该协议采取行动后的6个月内、自部长级会议接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届满30日以后,撤销先前与申请方达成的关税减让水平相当的减让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