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节 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
一、环境
环境总是相对于一定的**存在物而言的,一般是指环绕着**存在物的客观存在的总和。而**存在物和客观存在,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如我们通常所指的学习环境,其**存在物是“学习”,而“学习环境”本身则既包括了物质条件,也包含了非物质条件。当**存在物为人时,环境同样也包含了物质和非物质的两个方面。但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即环绕着人类而存在的由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物质环境。对于环境,我们应理解如下问题。
(一)环境的概念
本书所使用的“环境”一词,具有特定涵义,是指环境科学和环境法上的环境。在环境科学中,环境一般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这一环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其中有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能为人类提供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也会产生环境污染和破坏。
在环境法上,各国均以环境科学对环境的定义为基础,根据立法的要求和可能作了界定,如美国《**环境政策法》第二篇规定,环境是指“……**各种主要的自然环境、人为环境或改造过的环境的状态和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各国立法一般都是采取列举的方法对环境的范围作出规定。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环境是以人类为**的物质环境。虽然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为满足自己的需要,按照人类的认识与能力对自然因素进行了改造、组合和重构,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环境。如城市一般被认为是典型的人造环境,但城市里的空气、土地、河流、阳光等因素却更多是属于自然要素的。即使是一些人文景观、历史遗迹,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或文化的因素,但它们的构成仍是物质的,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物质体现。因此,环境的**是人类,而环绕人类这一**的客观存在则是物质,这才是环境法上人类环境的真正涵义。
(二)环境的分类
环境是由各种物质所组成的综合体,为研究方便,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分类。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常在立法和研究中被采用。
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可��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类。天然环境又称自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能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动植物、原始森林等。人为环境又称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人类创造的、体现了人类文明的环境,如水库、道路、公园、城市等。这种分类法由《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先采用,后为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环境保护法》就采用了这一分类法。
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以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大气环境是指随地心引力而旋转的大气层;水环境是指地球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沼泽以及地表以下埋藏在土壤和岩石孔隙中的地下水等;土壤环境是指地球表面能够为绿色植物提供肥力的表层;生物环境是指地球表面除人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生物。这种按环境要素所进行的分类,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主要采用这种分类法,以便于针对各环境要素的不同特点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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