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引言
一、商法领域的韦伯式问题
在讨论资本主义的兴起时,马克斯·韦伯曾提出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为什么现代资本主义产生于西方,而不在其他任何地方,比如中国。在《中国的宗教:儒教和道教》一书中,他进一步就中国何以不产生资本主义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韦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之所以不能在中国各项制度的基础上运行,是因为中国缺乏“资本主义经营”所需要的法律形式和社会学基础,在他看来,中国既缺乏西欧中世纪城市新兴市民**所促成的各种风格独特的机构,也没有理性的商业非人格化(rational depersonatization of business)及其萌芽——意大利城市的商业法律。这一论断为国内一些学者所接受,并在其基础上予以发展:
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中国商人传统上不得不依赖于宗族势力和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的保护,而经营活动则全凭个人操守及道德观念的约束,这样,均不能获致普遍的效力,也无法与欧美现代资本主义**的商人以民法和商法(包括公司法等)作根本保障相提并论。很明显,无论是韦伯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有意将商法的缺失作为中国没有生成资本主义的一个原因。商法学界似乎也接受了中国历史上没有形成(西方意义上的)商法的观点。在目前通行的商法教科书中,商法历史部分记述的主要都是西方中世纪以来的故事,与中国有关的**于近代继受西方的内容至于为何是继受而不是**,有教科书给出的解释是:“我国古代海禁未开,商业之范围**于以物易物行为。此际商事之准绳,亦惟沿用商业习惯,以信用道德为依归,故无形式之商事规章。且因吾国重农轻商,闭关自守,是以历代典章,均偏于刑名。”然而,若细分析起来,其中疑问不少。
首先,“以物易物”、“海禁未开”等说法并不准确,只是幸好没有跟从西方学者,学着说中国的商人也是受到商神墨丘利的启发才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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