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3版)/普通高校“十三五”规划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基础与应用》:
一、电子要约
1.要约和电子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订约提议、发盘、发价、出价等。在要约关系中,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一般向特定对象发出,有时也向非特定对象发出(如悬赏广告等)。电子要约,是指缔约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通过网络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关于电子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电子要约的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2.电子要约的生效
电子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电子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有效要件。
(1)电子要约须由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
电子要约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要约,签订电子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电子合同。
(2)电子要约须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电子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只有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才构成要约。如果一方向对方发出提议,但该提议并不能发生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该提议就不是电子合同的要约。
(3)电子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电子要约人只有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要约才能成立。
(4)电子要约内容须明确具体。
电子要约必须包括能够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内容,因为要约具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
(5)电子要约须送达受要约人。
电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电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电子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电子要约人必须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电子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电子要约邀请
与电子要约容易混淆的是电子要约邀请。电子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在内容上不具体、不明确,只是希望对方发出要约,因此被作为要约引诱,没有法律约束力。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电子合同的要约邀请。但是,如果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如包括价格、规格、数量等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就应当视为电子要约。
4.电子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可以有条件地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电子要约撤回或者撤销,应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采取电子方式进行,电子要约的内容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时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
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至于收件人何时实际检索识别,在所不问。这些规定的实质是一致的。因为电子要约的发送具有点击即到的特点,所以电子合同缔结过程中要约的撤回或撤销在实际操作中有别于传统合同,特别是电子要约的撤回,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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