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四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所谓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二)财务公司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为搞活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企业集团的凝聚力而设立的财务公司,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调剂、运��和管理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而不能对企业集团以外的企业和个人办理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10)从事同业拆借;(11)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3)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4)有价证券投资;(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从事上述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的有关规定和银保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
(三)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审查批准。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条件:(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2)有符合《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低限额注册资本金,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保监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低限额。(4)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2/3,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3。(5)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7)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银保监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文件。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银保监会核准后,由银保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银保监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银保监会备案。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银保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银保监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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