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当然内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现已成为国际经济、文化、科技、贸易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秩序。它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约》、《知识产权协定》等代表性的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协调,从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国际性的法律规则与秩序。这意味着各国独自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下,已经进入到一体化、国际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
从一般意义而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指以多边国际公约为基本形式,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并使之形成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立法步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即各国独自产生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框架下,逐渐走上一体化、国际化的道路。从制度史上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也是知识产权制度自身变革的结果。这一制度的建立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克服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效力,超出这一地域限制,作为该国保护对象的知识财产便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知识资源;其次,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非经他国的国内法程序,不能得到该国保护。这意味着权利人不可能援引本国法在他国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他国没有义务对另一国所授予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国际条约之前,任何人要想在其他**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困难的。地域性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具有分割市场,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内在本质”。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在国际经济贸易不断扩大的同时,知识产权贸易市场也开始形成。许多知识产品打破一国界线流于其他国度,促进了各国之间的科技与文化交往。这样,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与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谋求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国际协调,以*大限度地消除知识产权地域性对国际经济贸易秩序的妨碍,其结果导致以多边国际条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