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人类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在人们交往和合作的过程中,利益的冲突和纠纷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在诉讼法学上,争议、纠纷、冲突等用语是意义基本相同的表述。通常而言,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纠纷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一种动力。但是,不可否认,纠纷和冲突也给人类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有效的社会机制及时解决争议,防止矛盾的激化,消除纠纷的不利影响。
无论是人类文明的发展史,还是司法制度的演进史,都可以看成是一部纠纷解决方式的演化史。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生活中的重要事实,人类社会曾经采用不同的应对方式,而这些方式也在不同的时期起到了解决纠纷的作用。从早期的氏族社会、习惯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甚至战争,一直到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人类社会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产生了巨大变化。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主要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标志着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文明的诉讼程序取代野蛮的暴力复仇,这一转变避免或极大地减少了给人类造成巨大灾难与恶性循环的暴力复仇现象。有学者将这种转变与**的产生一并视为法的产生的主要标志。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的一种,通常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纠纷。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民事纠纷具有下列主要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纠纷的主体即民事主体,纠纷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民事纠纷以民事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益为主要内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主要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民事权益,超出此范围,原则上不属于民事纠纷。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民事纠纷的内容也包括对特定事实的争议,例如,德国、日本等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要求确认证书真伪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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