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范围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多,涉及面*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 二是**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地。**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所有权属于**,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三是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四荒地”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需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条文参见 《宪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第9、10条;《物权法》第124、134条;《土地管理法》第2、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草原法》第9、10条;《森林法》第3条;《渔业法》第11条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而言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4、125条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承包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前属于**所有的仍属于**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土地承包而发生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5条 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对承包权的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款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2)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本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 条文参见 《宪法》第6、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解与适用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的承包地份额。二是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三是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理解与适用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开”是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二是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三是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平”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正”主要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第八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