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工伤保险概论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化、工业化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它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制定并实施《劳工灾害保险法》为起始标志,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从一个单纯事后经济补偿的系统,已逐步发展为补偿、预防、康复为一体的系统。据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的《全球社���保障——l999》统计,全世界已有164个**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
1.1 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一词在各国的含义不尽相同。比较规范的说法是在1921年的国际劳工大会的公约中提及的,范围不包括职业病,即“曲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后来,随着时何的推移,各国又逐渐把职业病纳入到工伤的范畴之中。职业病从广义上说,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19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工伤事故津贴公约》指出:“实施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受雇人员发生不测事帮时.握供**护理、现金津贴,进行职业康复;为残废者安排适当职业;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战和职业病。”
我国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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