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民事庭开庭审理
第二节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后,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
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审理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提交答辩状,或者在答辩期届满前已经答辩,或者同意在答辩期间开庭的,也可以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合议庭评议,形成裁判结果,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所有主体将汇聚一起,同时参加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也将得到集中的体现,双方当事人将面对面地直接交锋,他们所享有的诸多诉讼权利将得以充分行使,案件所涉及的所有事实和全部的证据材料亦将通过审查而得到*大限度的核实。因此,开庭审理既是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必经阶段,又是普通程序中*重要、*基本的诉讼阶段,更是保证人民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环节。
开庭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定形式来进行。对于开庭审理的形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全面理解:
首先,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式。也就是说,开庭审理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在普通程序中,所谓法庭,既指由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即开庭审理的审判组织形式,也指用于审判的特定空间,即开庭审理的具体场所。后一意义上的法庭主要是指专门设置于人民法院内的大小法庭,其次也指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情况下临时被用于开庭审理的各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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