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章 总则
**条 【立法宗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法规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行政法规
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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