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立法宗旨 **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基本土地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注释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对规范**的征收征用制度*为关键。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
(1)合法合理性;(2)公共受益性;(3)公平补偿性;(4)公开参与性;(5)权力制约性;(6)权责统一性。我国1986年颁布的旧《土地管理法》曾规定:“**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这是广义理解公共利益的一个注脚。为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今后可通过立法将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在概括规定的基础上再逐一列举规定,如:(1)****和军事用途;(2)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4)**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5)其它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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