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章 总则
本章共11条,规定了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与原则,并总则性的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以及**对土地资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本章是土地承包法的总则,以下各章各条都不得与其相悖。
立法目的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与应用
[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1)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核心是稳定家庭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核心是要依法调整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流动,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法律制度下处于合理有序的状态。(3)保障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
[立法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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