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l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章 总则
本章说明
本章共有7条,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包括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用途管制原则以及奖励原则等。本章统领全法其他章节,是对该法的提要和对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的概括。
**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与应用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性、不可移动性等基本特征。《土地管理法》则是对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方面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加强土地管理,尤其注重对耕地的保护,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设置了一系列的相关程序操作规则。通过对该法的解读,可以了解在进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活动时应当如何处理相关事项,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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