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宏观经济与金融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与监管制度问题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法律处课题组
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我国在关于金融业分业和混业经营的政策方面发生了转变。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在此前后,金融业立法的有关方面也有所修改,这些修改都为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留出了适当的空间。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模式之一,也是目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模式。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大体上分为纯粹型、事业型和全能银行型三种模式,而监管模式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模式的选择。借鉴国际经验,选择事业型经营模式和“伞形”监管模式相对符合我国国情。
一、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选择
本文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定义为:在我国境内设立,本身从事具体金融业务,但是对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控制性股份的公司。该定义将金融控股公司明确为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
(一)金融控股公司三种模式比较
一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其母公司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金融或者工商业务,只作为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益。实际上,在我国现阶段,纯粹型金���控股公司的设立几乎不存在法律障碍。我国目前存在的**汇金公司、银河金融控股公司即为此种模式。但是目前需要明确的是对这类公司的监管。如果立法将金融业综合经营局限于这种模式,有利于风险控制,但是难以获得金融业综合经营带来的效率以及有效提高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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