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基础与实务/金融类专业“十三五”规划教材》:
三、索赔时效
(一)索赔时效的概念
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保险事故造成其保险利益损失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长期限。
(二)索赔时效的种类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三)索赔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索赔时效期间的开始
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某些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索赔期限的规定是这样的: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多不超过两年。
虽然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索赔时效与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索赔时效都是两年,期间仿佛一致。但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而陆上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保险货物全部“卸离”后起,因此这两个期间的计算并不一致。况且,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时效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2.索赔时效的中止
索赔时效的中止,是指在索赔时效期间的*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
索赔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如果在索赔时效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而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权利人的索赔时效即行中止。
(2)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是指使得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客观情况。例如,权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债权人死亡而又没有确定继承人等。凡是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均可以引起索赔时效中止。
索赔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给予权利人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已经进行的索赔时效期间并非如时效中断一样全归无效,而是待中止时效的客观因素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即索赔时效中止前后进行的期间应当合并计算。
3.索赔时效的中断
索赔时效的中断是指在索赔时效期间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况而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发生索赔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三种:
(1)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足以说明他已经行使了请求权,不能再继续计算索赔时效期间。如果出现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应当视为未起诉,不发生索赔时效的中断;因为诉讼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而被驳回的,也不适用索赔时效的中断。
(2)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履行要求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等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这是权利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这表明该权利人已经关注并且在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应当中断索赔时效。权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如有保险公司在索赔时效期间内不能赔偿或者拒绝赔偿,权利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请求权利的书面文件上盖章确认。
(3)保险人同意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也即承认权利人的索赔权利,这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确定状态,原来进行的时效期间没有再继续下去的必要。保险人同意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但不能即时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人亦应当要求保险人提供书面证明,以作为保险人反悔时维持索赔时效向人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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