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现行权利救济方式及其局限
一、权利救济方式概述:以弱势群体为视角
(一)无救济则无权利
权利,作为“一种人达致自我实现的能力”,是一个人自我实现*重要的手段之一。①人身自由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工作权、受教育权等等,都是为完成这个目的而致。除了这些基本人权,罗斯福总统在他的新政方案中曾经提出过一个
所谓的第二权利法案:“人们有在国内工厂、商店、农场或矿山获得有益且有报酬的工作的权利;人们有挣得足以提供充足?和娱乐的收入的权利;每一个农民都有权种植和出售农作物,其收益足以使他和他的家庭过着体面的生活;……每一个家庭都拥有体面住宅的权利;人们有获得充分**保障和有机会获得并享有健康身体的权利;人们有获得充分保护免于老龄、疾病、事故和失业的经济忧虑的权利;人们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①这些权利指的是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保障每个人都享有的生活更好的权利,实际上是基本人权的发展,现代政府的责任正是保障它们的实现。
救济,则应该是指对权利的补救,它是在权利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所实施或给予的。“法律和救济,或者说权利和救济这样的普通词组构成了对语。”②在以上权利法案的列举中,我们可以发现维持体面生存所需要的个人几乎所有权
利都在其中得到体现。但是这些基本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真正实现,仅仅写人法律,人们就能够得到并享受它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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