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权教育的客体
人权教育的对象即客体是个重大问题。如果人权教育被视为一项权利,则人权教育的客体就是享有人权教育权利的主体。
有人建议对律师、法官和治安部队进行人权教育和培训,①特别对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优先进行人权教育,即政治家、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警察、狱警、其他执法官员、武装力量成员等。其原因在于公共权力是人权*可能也是*强大的侵害者:尤其是对法官、检察官、警察而言,他们的行为与公民人权的关系*为接近。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人权教育,其目的在于实现对公共权力观的重构,从而实现公共权力的良性运行、人权的有效保障。传统的权力观是以公共权力为本位构筑的,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进行管制的活动,司法就是掌握**司法权的机关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现代权力观应以人权为本位来构筑,立法主要是担负人权保障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落实人权立法的活动,司法则是担负权利救济职责的机关面临侵害后依法予以救济的活动。负责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力的官员以及非政府组织也应受到重视。
《终身的课业》则提议,**人权教育方案和倡议不妨针对以下对象:所有文化和教育层次的广大民众,以确保他们了解自己依照国际人权文书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难民、土著居民、贫困者、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警察、监狱官员、律师、法官、教员和课程编制人员、武装部队、发展干事、国际公务员、传媒、政府官员、议会议员和所处地位尤其有利于确保实现人权的其他群体;学校、大学、专业和职业培训方案及机构,应鼓励和协助他们发展人权课程和编制相应的教材和素材,纳入学前儿童、小学、中学、中学后和成人等各级正规教育;民间有关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工人和雇主组织、工会、大众传媒、宗教组织、社区组织、家庭、资源和培训**以及其他机构,为了把人权教育纳入非正规方案,应鼓励并协助上述机构和单位制订和实施此类非正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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