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枢密院
枢密院官制 明治二十一年(1888年)敕令
要目
**章 组织
第二章 职掌
第三章 会议及事务
**章 组织
**条 枢密院为天皇亲临咨询重要事务之所。
第二条 枢密院以议长一人、副议长一人、顾问官二十八人、书记官长一人、书记官三人组织之。
第三条 议长副议长顾问官亲任,书记官长敕任,书记官奏任。
第四条 无论何人,非年满四十岁者,不得任议长、副议长及顾问官。
第五条 议长得使书记官兼秘书官。
第二章 职掌
第六条 枢密院于下列事项当待咨询,开会议,将其意见上奏:
一 在**典范,使属于其权限之事项。
二 关于宪法之条 项及附属于宪法之法律敕令之草案疑义。
三 宪法第十四条 戒严之宣告、第八条 、第七十条 之敕令及其他有罚则之规定之敕令。
四 列国交涉之条 约及约束。
五 关于改正枢密院官制及事务规程之事项。
六 除前各项外,临时咨询事项。
第七条 前条 第三项所载之敕令当记载曾经枢密院咨询之旨。
第八条 枢密院关于行政立法之事,虽为天皇*高顾问,不能干与施政。
第三章 会议及事务
第九条 枢密院之会议,非顾问官十员以上出席,不得开会议。
第十条 枢密院之会议以议长为**。如议长有事故,则以副议长为**。如议长副议长具有事故,则顾问官依其席次为**。
第十一条 各大臣依其职权在枢密院有为顾问官之地位,列于议席,有表决之权。各大臣又可遣派委员出席于会议,使代行演述及说明,惟不得加于表决之数。
第十二条 枢密院议事以多数决之。如可否同数,则依会议**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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