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旱灾风险防范研究》:
(8)视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心理疏导、情绪抚慰等工作。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总参谋部等部门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协调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救灾;协调发展改革、农业、商务、粮食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鉴定工作;协调卫生部门做好**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外交部门做好救灾涉外工作;协调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适时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统一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通过部网站和**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
(11)适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统一向其他**和国际组织通知灾情信息,在部网站和**减灾网发布。
(12)适时提出举行哀悼活动建议。
(13)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1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5)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4.2.5.2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2009年10月中国民政部制定了《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是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次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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