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劳动仲裁:
案情简介:
申诉人:劳仔弱,男,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甘肃林信服务公司职员,住兰州市翠东区北街8—5号。
法定代理人:张秀兰,女,汉族,1948年lO月21日生,无业,系被上诉人之母,住兰州市翠东区北街8—5号。
委托代理人:孟岳海,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甘肃林信服务公司(简称服务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向东区平凉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游中,服务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强,甘肃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仔弱诉甘肃林信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劳仔弱于1988年调入甘肃林信服务公司工作。1993年甘肃林信服务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在给劳仔弱发了12,000元后要求其自谋出路。在生活的重重压力下,劳仔弱因病于1995年11月7日住进了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经诊断其已患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至1996年元月17日出院时已花去**费3302.60元。此后几年间,甘肃林信服务公司对劳仔弱治病所花**费均未予报销。劳仔弱的母亲��其监护人张秀兰)多次找甘肃林信服务公司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解决劳仔弱的工资及**费等问题,但直至2000年问题仍未得到解决。2000年8月4日劳仔弱经市第三人民医院再次诊断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当时已无力就诊**。
1999、年8月13日甘肃林信服务公司以劳仔弱“自动离职两年以上”为由,以甘林服字(1999)09号文件做出对劳仔弱同志除名的决定。该决定仅抄报林业厅人事劳资处而未向被告送达,后因劳仔弱之母张秀兰多次上访,甘肃林信服务公司才于2000年8月17日将除名决定送达被告之母张秀兰。劳仔弱一方不服该决定遂于2000年10月23日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请撤销甘林服字(1999)第09号除名决定,要求甘肃林信服务公司按**规定为劳仔弱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发劳仔弱1993年至今的全部工资,支付**费及经济补偿金,本案仲裁费由甘肃林信服务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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