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讨论我国民法问题,首先必须涉及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这是一个难题,但不能回避。通常在上民法课时,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教师们大多是这样讲的: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人���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有两个特点,(1)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等价。这样就算基本上交代清楚了。但是当我们用民法的这两个特征与其他法律部门比较后,再进人民法原则讨论的时候,很多人则一直不满意这种讲法。因为这个“一定范围”没有说出民法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简单回避这个问题是不行的。因为民法调整对象不是一个纯理论纯概念的问题,我们今天研究这个问题并不完全是为了要从理论上、逻辑上得到某种满足,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事实上涉及我国许多重大的实践问题。
民法是我国统一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部门,这是因为它调整着一定性质和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我国民法应该有它自己的调整对象。十分明显,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的研究将关系到我国民法科学的建立、民法典的编纂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民法规范的正确运用。因此,民法调整对象是民法科学中首先应该解决的一个基问题。譬如,我国民事立法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体系?有哪些原则?运用哪些调整手段?等等。弄清调整对象问题,在立法上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我国民法典还迟迟不能公布,与这些问题没有搞准确是有关系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搞不清楚,在适用法律上也是有困难的。我们不能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去处理合同纠纷,或者用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去处理与著作权、发明权相联系的某些关系。这样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的适用、解释,并且往往因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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