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绪论
**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及渊源
一、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在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是随着现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于20世纪60年代在传统商法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学领域。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传统商法更为广泛,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国际商事交易除了传统的货物贸易以外,还出现了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一些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方式,比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融资、国际租赁��。这些交易方式远远超出了传统商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人们将调整这些交易的法律统称为国际商法。一般而言,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可分为以下几类。
1.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
由于一切国际商事交易关系是由国际商事组织建立和承受的,因此,规范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商事组织法在整个国际商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以及公司法。
2.调整国际商事组织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
这类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等。除此以外,由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多样化、复杂化,调整国际商事组织之间商事交易的法律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限于篇幅,本书仅对其核心部分加以介绍。
3.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
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因此这类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法和国际商事诉讼法。
(二)国际商法与其他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国际商法虽与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同属于国际性法律规范,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差别。
1.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组织、不同**的法人与个人间的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组织法等。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比后者广泛,除了一般的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和国际组织;后者的主体**于各国的商事组织。其次,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货物运输关系,而且还包括**或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管理关系,如**在外汇管制以及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中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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