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税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与渊源
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由**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它是**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和保护**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指出了税法的基本任务和调整范围,并说明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一、税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问题是法学基础理论中极其重要的问题。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之一,但不是**的标准。一般来说,任何一个部门法之所以能够独立存在,就是因为它有着与其他部门法不同的调整对象。所谓法律的调整对象,一般是指某个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或所规范的行为。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指税收利益在各个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时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税收关系是**、征税主体、纳税主体之间在税收利益分配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认真研究税法的调整对象、科学界定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和范围,对于税法部门法地位的确立、税收基本法的编纂、税法规范的正确适用以及税法学体系的完善,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由于税法调整对象——税收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因调整税收关系而产生的税法的复合性和多元性。关于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税务行政关系说,另一种是税收经济关系说。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税法是调整**与社会成员的税务行政关系。持后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参与��收征纳税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这种经济分配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税收分配关系,同时也包括税收管理关系。我们认为,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以下简称税收征管关系)。其中,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管关系是次要的,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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