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发商违约,业主委员会可以起诉吗?
【案情】
静源居小区是中房集团华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开发建设、2003年投入使用的**楼盘,广告中承诺社区***达32%,拥有完备的内部设施与成熟的社区配套。2003年,业主入住静源居小区后发现,开发商没有兑现其在售房时承诺的绿地面积和地下停车库、垃圾间等社区配套设施,房屋普遍存在墙体薄、隔音差等问题,严重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广大业主遂委托依法选举产生的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中房华北公司履行小区***达到32%的承诺,交付地下停车位,向辖区学校交纳教育基金解决业主子女就近上学问题等11项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静源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静源居业委会不服,认为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合格原告,遂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二审法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起诉的终审裁定。
【分析】
1.小区业主委员会不符合作为原告的法定资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37、39条等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的;(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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