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分散投资的单-单位公司:
刘氏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在近代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是一项制度创新。中国人虽然已于1872年开始实践股份公司制,但直到1904年之前,并无所谓“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之分,实际上都是无限责任制。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有限责任”的概念,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了股份制企业组织制度的重大突破。然而,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为一种企业制度的创新,并没有因此得以完成,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制除了有限责任制之外,还包括其他多方面的制度特征,如法人地位、股东权利、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安排与完善都需要一个过程。一方面,政府相关的公司法令处在不断的发展之中,另一方面,民间更是在对公司制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中来实践公司制的。因此,可以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为近代中国的·项企业制度创新,直到民国时期仍在进行之中。这种企业制度的创新过程,是政府与企业家两方面共同进行的,它是在政府相关政策、法令的变化与企业家对公司制度的选择与实践两个方面共同的作用下推进的。
作为一个企业家,刘鸿生出身于买办,其投资企业的资本来源主要是经销煤炭所得的收入。1906年,19岁的刘鸿生因家境贫困从圣约翰大学辍学,1909年经人介绍到英商上海开平矿务局当职员,负责推销开平煤。1911年,因成绩优良,受到上海开平矿务局的经理巴汉的赏识,被提升为买办。除月薪由原来的70元增加到200元外,另可得到一笔佣金收入。从此,刘鸿生走上了发家致富的道路。一战期间,国内工业发展迅速,煤的需要量大大增加,刘鸿生便自租船只从秦皇岛装煤运到上海销售,在三年左右的时间里,积累了100余万两银子,刘鸿生由一个贫寒的大学生一跃而成为百万富翁。战后,刘鸿生与人合伙设煤号,主要经销开滦煤(1912年开平煤矿与滦州煤矿合并),并兼营其他煤炭。据估计,从1911年刘湾生担任买办至20年代末期,刘鸿生推销开滦煤所得的收入约有300万两①。刘鸿生经销煤炭的收人,使他得以投资于近代工商业。
在1920年一1931年期间,刘鸿生陆续创办了一些行业各术相同的近代工商企业,包括鸿生火柴公司、华商上海水泥公司、中华码头公司、中华煤球公司、章华毛绒纺织公司、中华工业公司、华丰搪瓷公司、华东煤矿公司、大华保险公司、中国企业银行等,从而跻身于中国近代**的企业家之列。刘氏各企业规模都不大,都是中小型公司,它们大多只有一个工厂,有的至多二三家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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