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农地征收及其正当牲基础:
在我国,人们对于“农地”一词的使用并不完全一致,学界对于“农地征收”概念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因此,准确地界定“农地”与“农地征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成为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在现代法治国度里,**为什么会被赋予了对农地征收的权力?**对农地实施征收权力的性质是什么?这种对公民财产权利进行“剥夺”的权力的正当性依据又在哪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构成了本课题研究的前提与基础,是本研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节 农地征收
一、农地及其特点与功能:
(一)农地的概念:
农地是属于土地的下位性概念。土地是由地球陆地一定高度和深度范围内的土壤、岩石、矿藏、水文、大气和植被等要素构成的自然综合体①。现实的土地已不仅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综合体,而且是一个蕴涵着人类正反两方面活动成果的自然一经济综合体①。土地分类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对于土地分类的忽视,不但是公共政策的一个致命缺点,而且也注定了土地利用方面不少私人投机的失败”②。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土地的科学分类,这不仅能够清晰地了解一个**各类土地的数量及其结构,便于对各类土地分别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对土地进行科学的征税,搞好地产经营。
我国现行土地分类的依据是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颁布的《土地分类(试行)》。该《分类》从土地使用的角度将土地分为三种类型③:(1)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其中,其他农用地是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包括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用地。(2)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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