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律师工作机构
**节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律师事务所的法定形式和特点
我国现行《律师法》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的法定形式按照出资主体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分为**投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其性质具有丰富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①律师事务所是依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具有**性、社会性、公益性和营利性的执业组织形式;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观背景下,它是具有中介性质的执业组织形式。
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
我国现行《律师法》第22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但是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律师行业的逐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职能已经不局限于上述内容,根据目前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概括起来,律师事务所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组织律师开展法律业务活动。这是律师事务所的基本职能,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对外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统一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用;指派律师具体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项;组织律师研究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律师之间的业务协作。
2.对律师从事法律事务进行管理,提供保障。具体内容如:统一管理业务费用;统一管理业务档案;监督、检查律师承办业务情况及代理事项的质量;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此外,律师事务所要为律师提供基本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行政后勤服务,并依法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