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绪论
**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第二节 合伙法
第三章 公司法
**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章 绪论<br />**节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br />第二节 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br />第三节 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br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概述<br /><br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br />**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br />第二节 合伙法<br /><br />第三章 公司法<br />**节 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br />第二节 公司的主要分类<br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br />第四节 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br />第五节 公司的管理<br />第六节 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其主要法律措施<br />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br />第八节 外国公司<br /><br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br />**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br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br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br />第四节 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br />第五节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若干问题<br />第六节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br /><br />第五章 商事合同法<br />**节 合同法概述<br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br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br /><br />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br />**节 货物买卖法概述<br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br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br />第四节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br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br /><br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br />**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br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br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br /><br />第八章 代理法<br />**节 代理法概述<br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br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br />第四节 我国的代理法<br /><br />第九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br />**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br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br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br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br />第五节 航空货物运输法<br /><br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br />**节 海上保险法概述和海上保险合同<br />第二节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br />第三节 说明、披露和担保<br />第四节 委付与代位权<br /><br />第十一章 票据法<br />**节 票据概述<br />第二节 票据法的一般法律原则<br />第三节 汇票<br />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br />第五节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br /><br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br />**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特点<br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br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br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br />参考文献显示全部信息免费在线读三、违约的形式
违约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全部或部分不履行合同,有的是没有按期履行合同,有的是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或其他要求履行合同等。由于违约的情况各有不同,违约一方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有所区别。
(一)大陆法
1.《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给付不能、给付延迟和积极违约
(1)给付不能。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的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阻碍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因是各种各样的,有法律上的原因,有事实上的原因,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德国民法典》规定,凡是以不可能履行的东西为合同的标的者,该合同无效。
根据德国法的规定若属于自始给付不能,即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即不可能履行。合同如果属于自始不能情况,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或可得知该标的是不可能履行的,则对于信任合同有效而蒙受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应负赔偿责任。若属于嗣后不能,即是指在合同成立时,该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但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而使得合同不能履行,则根据是否有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对嗣后不能有不同处理办法:如非因债务人的过失所引起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了不可抗力事故,如战争等,以致合同不可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引起给付不能,债务人原则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全部不能履行,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那么如果部分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也可以拒绝部分履行而请求全部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如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而引起的给付不能,双方均可免除其义务。如发生战争,两国成为敌对国,禁止贸易,导致不能履行合同。
(2)给付延迟。给付延迟是指债务已届履行期,而且是可能履行的,但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其合同义务。
给付延迟的类型及其法律后果为:**,债务人没有过失的履行迟延,非因债务人过失的延迟,债务人不负延迟的责任。第二,债务人有过失的履行迟延。凡在履行期届满后,经债权人催告仍不为给付者,债务人自受催告时起应负迟延责任,但是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同时,债务人在迟延中,不但要对一切过失承担责任,而且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给付不能亦应负责,除非债务人能证明即使没有迟延履行,仍不可避免要发生损害时,他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