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
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进入封建社会。此时,多数**为适应封建政治需要,废除了古典的辩论式诉讼,代之以纠问式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很大限制,不能聘请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或参加诉讼。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盛行,不准当事人抗辩。当事人成为被审讯、拷问的对象,没有任何诉讼权利。法官主动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审判一般不公开进行,实行书面审理或间接审理。宗教势力的膨胀,使得诉讼制度具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色彩。在这种条件下,传统的律师业务无法开展,这一时期的律师制度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在法国,12世纪以前,只有僧侣**才有资格担任律师,他们主要在宗教法院执行职务。世俗法院虽然也允许请律师辩护和代理,但只有僧侣可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这些僧侣参加诉讼的目的,不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向当事人灌输宗教思想,促使当事人认罪服判。封建时期的英国与法国在律师制度上有所不同:英国在13世纪以前,任何公民只要申请到专门的“国王许可证”,并在法庭上证明其有代理权,都可以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事实上僧侣是*通晓法律的人,诉讼代理人也基本上是僧侣担任。后来当教会法逐渐渗入世俗法院后,诉讼代理就完全转到僧侣手中,当时规定不是僧侣不得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3世纪末,法国腓力四世因向教会领地征收土地税,和教皇卜尼法八世发生冲突,结果教会权力被大大削弱,僧侣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师职务被禁止,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封建统治者严格挑选和严密监督的律师。13世纪以后,英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从事律师业务.14世纪初,英国成立了格雷、林肯、内殿、中殿四大学院和其他一些较小的法学院,专门负责培训律师。此后,律师行业开始兴旺起来。16世纪,英国律师开始划分为大律师和小律师,形成了延续至今的英国律师等级制度。
四、资本主义时期的律师制度
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也开始迅速发展,资产**同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宗教特权和司法专横之间的矛盾异常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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