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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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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版)

  • 作者:李仁玉 陈敦
  •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301133958
  • 出版日期:2008年02月01日
  • 页数:485
  • 定价:¥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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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教材共分五个教学单元和学习单元,**单元为民法总论,此单元按照学科体例又分为四个分单元,分别为**分单元民法绪论、第二分单元民事权利主体、第三分单元民事权利客体、第四分单元民事权利变动。为了教学的需要和学生学习的逻辑顺序,我们将人身权制度纳入民事权利主体的内容之中。第二单元为物权,包括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第三单元为债权,此单元按照学科体例又分为四个分单元,分别为**分单元债权总论、第二分单元合同总论、第三分单元合同分论、第四分单元法定之债。为了教学的需要,我们将侵权责任制度纳入法定之债的内容之中。第四单元为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绪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第五单元为亲属权,包括婚姻、收养、继承。
    文章节选
    第二分单元 民事权利主体
    一、**问题解读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例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例涉及对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问题。对胎儿是否具���民事权利能力,大致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概括主义,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二是在某些事项上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如《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三是采胎儿利益保护主义。即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应当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民法釆第三种立法例。如果认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则胎儿享有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而非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
    目录
    **单元 民法总论
    **分单元 民法绪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二分单元 民事权利主体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练习试题
    第三分单元 民事权利客体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四分单元 民事权利变动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二单元 物权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练习试题
    第三单元 债权
    **分单元 债权总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二分单元 合同总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三分单元 合同分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四分单元 法定之债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四单元 知识产权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第五单元 亲属权
    一、**问题解读
    二、同步训练试题
    附参考答案
    编辑推荐语
    本书的特色是以案例来说法,寓教学于题目。本书以教学单元为基本单元,将每一单元的**问题逐一排列,并辅以例解;又在每一单元后附同步训练试题,使学生在掌握基本法学知识后又进一步得到强化训练,提高理论研究及实际分析的能力。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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