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分单元 民事权利主体
一、**问题解读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例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条规定是否意味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例涉及对胎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理解问题。对胎儿是否具���民事权利能力,大致有三种立法例:一是采概括主义,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二是在某些事项上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如《法国民法典》第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三是采胎儿利益保护主义。即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应当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民法釆第三种立法例。如果认为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则胎儿享有继承权,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所保留的遗产份额应当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而非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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