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物权的特性
物权是什么?这是物权法理论必须回答的**个问题。很显然,如果物权概念缺乏清晰的内涵,或者任何人均得根据需要自行填充其内涵,则物权法理论体系将因缺乏*基本的材料而无法建立,物权法规范将因缺乏*基本的认同而无法适用,物权法学者相互间将因缺乏*基本的共识而无法交流。为此,本章讨论的**问题包括:物权法的对象仅仅是财产的静态支配关系吗?知识产权与物权真的具有本质区别吗?物权究竟是人对物的权利还是人对人的权利?
一、导论
物权是对财产的支配权,当无疑义。但有学者告诉我们:对于何为物权即物权的概念是什么的问题,“自中世纪后期注释学派正式涉猎这一问题以来的数百年间,这一问题一直就是民法学者争论不休、见仁见智的问题。即使现今,学者就此问题的论争也依然未有止息,相反仍有继续下去之趋势”。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谢在全先生在其著作中详尽列举的关于物权的二十几种不同定义(**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某些日本学者所提出者),似乎也在昭示着这一问题的严峻。
如果不能清晰地回答物权是什么,则具体物权的面貌便更有可能模糊。例如所有权。不妨设问:什么是所有权?估计人人均会回答: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但问题却有可能并不如此简单。比如在讨论公司财产及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时,就有学者认为:公司对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概括成一个准确的法律术语,可以称为‘法人所有权’”。“然而法人所有并不否认股东所有,因为股东在其出资之后,并不丧失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至于股东所享有的“股权”应作何对待?另有学者指出了“股权和所有权的可转化性”,认为:“而股权却是从所有权转化而来,二者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形态的不同。公司的股东虽然只享有股权,但公司的财产完全来自各个股东的出资,公司终止后,财产仍然归股东分配,所以公司的财产归根到底是属于所有股东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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