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基础
1.2 纳税基础知识
1.1.2税务会计模式
税务会计模式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立法程序的影响,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税务会计基本上可以分为非立法会计、立法会计和混合会计三种模式。
实施非立法会计模式的**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美国、荷兰等国,这种会计模式在会计实务中以公认会计原则为指导,会计导向投资人,力争为投资人服务。
实施立法会计模式的**有德国、法国、瑞士、大部分拉美**,这种会计模式在会计实务中以广泛立法为规范,会计导向税法,按税法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日本的会计属于准法治型,即介于立法与非立法之间。我国由于有历史与现实的特殊性,税务会计的发展方向是非立法会计或者混合会计。
在法国、德国等立法会计模式的**,其会计准则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即以税法为导向,因此,其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要对个别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必分开;而在非立法会计模式的**和部分立法会计模式的**,会计准则独立于税法,因此,其财务会计的账面所得不等于
应税所得,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该分开。我国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也是遵循分离的原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会计领域,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
由于各国税制结构体系不同,税务会计一般有以下三种类型:
(1)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采用这种税制模式的**(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丹麦等),其所得税收入要占税收总收入的50%以上,这种税制模式必然要求构建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模式。
(2)以流转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在一些发展中**,流转税收入是税收收入的主体,而所得税所占比重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以流转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模式。
(3)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务会计。在有些**,实行的是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复合税制,两者比重相差不大,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主体,如德国、荷兰、芬兰、意大利等。尽管我国的流转税,尤其增值税、消费税所占比重较大,但从税制体系来看,我国也是复合税制体系,并且*近几年,所得税所占比重越来越
大,因此,我国应建立流转税与所得税会计并重的税务会计模式。
1.1.3税务会计特点
税务会计具有法律性、专业性、融合性和筹划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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