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法基础
【本章提要】
本章主要论述和分析什么是商法,商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商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以及商法的特点与发展倾向。其**与难点是:认识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性,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商事交易顺利、可靠、**的原则,以及商法如何实现自由与强制的协调。
**节 商法的意义
一、不同意义的商法
商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别。
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完全相同的内容与具体结构��
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总和上把握的法律部门。作为法律部门存在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可能没有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而只要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就一定有存在其中的商事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总和便是商法。所以,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都有自己的商法。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商法等同于商事法律、法规,而是只有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才构成实质意义的商法。
实质意义的商法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别(见图1—1)。广义的商法,包括国际商法和国内商法。前者,指国际法上关于商事的公约、条约和国际商事习惯法;后者,指国内的商事法律规范,可细别为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商事公法是指有关商事的公法规范,在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中有一方当事人是公权力者或授予公权力者。商事私法指私法中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狭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一般商法学中所说的商法是指狭义的商法。但是,私法中存在公法因素的现象明显地体现在商法中。因此,商法学也必定涉及某些商事公法的问题,但它不是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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