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的概念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诸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受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由民法等民事实体法予以规范,人们通常遵循这些规则来安排社会生产与日常生活,社会呈现出有秩序的状态。但由于社会成员在观念及利益方面的不一致,导致了民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冲突,这种社会冲突就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又称为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民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主体即是民事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服从与隶属的关系,在纠纷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构成民事纠纷的内容,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则不属于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有进行处分的权利。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和特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关系的纠纷。
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民事纠纷的存在有害于社会的稳定,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正常实现,如果纠纷得不到解决则可导致矛盾激化,有可能使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并可能波及纠纷当事人之外的成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因此,现代社会创设了各种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称之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