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法概述
**节 商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一、“商”的含义
研究商法,首先得弄清楚“商”的含义。应该说,“商”有多重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一说到“商”,人们就很自然地想到买卖行为。买卖行为固然是“商”的含义之一,然而经济学上的“商”,尤其是法律学上的“商”则有更深更广的含义。经济学上所谓“商”,系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详言之,经济学上的“商”,并非仅指买卖行为,而是泛指社会产晶从生产者手中流转到消费者手中的渠道、桥梁和中���,以调剂供需,从中获取利润的活动。“商”这些活动的各种行为,无论是作为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相互需求的中介或桥梁,还是担当产品完成后进人流通领域的渠道,在传统上都被称为“买卖商”,亦即学者所称的“固有商”。经济学上所指的“商”,依然仅从狭义上解释其义。法律学上的“商”,不仅包括“买卖商”即“固有商”,还包括范围远比“固有商”更广泛的“非固有商”。所谓“非固有商”,是指前已述及的“固有商”之外的其他“商”的总称。如果把“固有商”视为“**种商”的话,根据学者们的归纳,“非固有商”则包括“第二种商”、“第三种商”和“第四种商”三种。其中,“第二种商”是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或者说“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某种辅助行为,如货物运送、仓储保管、居间、行纪、包装、装卸等;“第三种商”是指虽然不属于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但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资金融通,如银行及信托业务等,或从事与商品交易媒介行为密切相关的活动,如加工承揽、制造、出版、印刷及摄影等营业;“第四种商”是指与媒介货物并无直接关系,仅提供服务的各种行为,如广告传播服务、旅馆服务、饮食服务、信息服务以及提供保险服务等。
显然,法律上的“商”,其义非常广泛,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达越衍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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