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行政法概述
【本章导学】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社会生活,要求**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一样都按照法律法规的既定内容活动,尤其是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节 分权制度与行政法
一、分权学说与分权制度
行政法是分权制度和法治理念的产物,而分权制度和法治理念又源于分权学说。虽然有学者著书认为,中国古代即存在行政法,并且还很发达,但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古代并不存在分权学说、分权制度和法治理念。因此,古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与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在性质上是完全相异的,不可同日而语。古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与近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并不能在同一个层次上进行讨论,甚至可以断言,以近代的角度观察,古代并不存在行政法,讨论古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并不具有实质上的价值。
自古希腊始,即有学者探讨分权问题,但真正成熟的分权思想肇始于资产**革命过程之中。英国的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将**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由国王行使。可见,洛克的分权思想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在**权力之中提出了行政权的概念。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比较系统地提出和论证了近代以来所普遍接受的分权原则,他认为,**权力应当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不同的**权力应当分别由不同的人掌握,三权之间应当进行相互制约。美国宪法在起草过程中,就分权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探讨的过程反映在汉密尔顿等人所著的《联邦党人文集》之中。美国式的分权原则主要借鉴了孟德斯鸠的思想,与孟氏所不同的在于,更强调三权之间的平衡,以及除横向的分权外的纵向分权(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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