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合同概述
**节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现代意义上的合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伴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发展。合同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人们用于交换、实现各取所需的重要手段之一。这种自由的、动态的、富有流动性的法律关系,给静态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关系以生命和活力,同时也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达与完善。合同如此重要,但要自由地运用合同,就必须先认识合同,合同概念的准确界定,是认识合同的前提和基础。
合同一词具有多重意义,它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有时在法律所不及的琐事上,也每每谈及,如宴请之约;即便在法律的层面上,合同也有多重的用法,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以及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本书仅在合同法意义上探讨合同。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反映商品交换活动的法律形式。在大陆法系中,学理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德国学者汉斯·哈腾保尔指出:一个合同的成立至少需要两个协商一致��意思和法律目的必须同一的行为,这种观念从“合同”一词的意义就可以看出来。“合同”一词如果作为动词,其意思就是相互之间在某种事情上协商一致,合同的内容就是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古代日耳曼法、古罗马法和教会法中都曾经广泛使用过“合意”一词。“全体人所要做的事情,必须有全体人的同意”,这是一条**的教会规则,只有全体当事人的意思一致,即合意,才能缔结合同,才能产生新的法律关系。①在英美法系中,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允诺或一组允诺,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被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为一种义务。”在我国,西周时期就有了关于契约方面的规定,契约形式有质剂和傅别两种,分别适用于买卖关系和借贷关系,这实际就是现代合同的前身。现在通说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意或协议。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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