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私法概述:
【导读案例】:
案例1:中日公民涉外离婚纠纷案:
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题:你认为这个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吗?
案例2:香港某公司船舶滞期费案:
香港某公司与某一外国公司签订购买化学品合同。一条船将货运到香港后,卸下其中一少部分化学品时,香港某公司的收货人发现货物有轻微污染。本来只需将货物卸到岸上稍作处理即可,但收货人认为这样做等于接受了货物而构成合同禁止反言,日后失去索赔的权利,于是对船上的货物置之不理,致使该船滞留香港达两个月之久,船东反过来向收货人索赔了100万美元的船舶迟延损失。之所以犯这样的错误,其一是收货人对自己作为买方有接收货物的义务与有决定是否接受货物的权利区分不清。再者是收货人对合同禁止反言这一国际惯例理解不深。根据一般契约理论,接收货物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意味放弃自己的法定权利,不会构成反言。况且,即使买方构成反言,失去的也只是拒收货物的权利,并不影响买方对货物质量问题索赔的权利。收货人因自己对禁止反言原则认识肤浅而白白损失100万美元。
问题:从这个案例中,你有什么认识?
案例3:1954年奥登诉奥登案
1917年奥登夫妇是在英国结婚的夫妇,1931年奥登先生抛弃妻子儿女只身前往美国,随后在墨西哥取得离婚判决,并与另一女子结婚。1933年奥登夫人来到纽约,与奥登先生达成别居协议,约定奥登先生每月给子女一定的生活费,奥登夫人不再就离婚问题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