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金融监管发展
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严格管制时期
一、美国加强金融监管的经济社会原因
19世纪后期,美国铁路、钢铁等大工业迅速繁荣,资本随之快速流动、高度集中,使得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持续高涨。到1929年10月,美国银行已近3万家,证券交易**繁荣。1929年9月股票交易额达到21亿股,股票指数涨至569.49点。1929年10月24日,股市狂泻如脱缰野马,到1933年年底,商业银行从23 695家减少到14 352家,股票市值从897亿美元暴跌到156亿美元。其中美国钢铁公司的股票价格由262美元降到21美元,电话电报公司(AT&T)股价由310美元降到70美元,通用汽车公司股价由92美元降到7美元。危机产生虽然有着复杂的经济原因和深刻的社会背景,但就金融而言,银行资金盲目进入证券市场是一个重要原因。
1933年3月,富兰克林·罗斯福在危难之际出任总统,以实施“新政”为契机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如1933年的《银行法》、《证券法》、《联邦住房放款银行法》等,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4年国民放款法》等。其中,1933年《银行法》的第16、20、21和第32条组成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严格分离,建立了“金融防火墙”。1933年的《银行法》是美国对银行业开始实行管制的标志。随后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对金融业务实施了严格的监管,市场盲目竞争的局面偃旗息鼓。这部历经多次修改的法律,在1999年11月7日前一直是银行法律的基础,在美国银行法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代经济学奠定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金融监管奠定了理论基础。现代经济学指出,金融市场具有负外部性效应,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进行补偿,但是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科斯定理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到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限制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金融体系的主体,政府需要通过外部监管保持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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