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投资银行概述
**节 投资银行的定义
一、投资银行概念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和商业银行一样,都是从事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但两者的业务**和功能是不同的。商业银行以存贷业务为主,主要发挥间接融资的功能;而投资银行以证券业务为主,主要发挥直接融资的功能。因此,商业银行的产生和发展与货币市场密切相关,而投资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则与证券市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基本上和证券市场同时产生,迄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是,由于投资银行业不断出现新领域、新产品、新机构,特别是进入二战之后的当代,投资银行发展更为迅猛,而在20世纪90年代又发生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混合生长的趋势,所以,把投资银行视为一个日新月异的新兴产业并不为过。如何对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界定,也因此变得极为困难。美国**的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Robert Kuhn)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对投资银行下过如下四个定义:
(1)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作投资银行。这是针对投资银行的*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经营公司。
(2)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针对投资银行的第二广义的定义。这里所说的资本市场是货币市场的对称,即指期限在1年或1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的市场,通常是指证券市场。因此,证券承销、公司资本金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创业资本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纪、保险、抵押等则不应属投资银行业务。
(3)更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承销业务、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创业资本、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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