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诉讼证明标准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问题,在证据制度中居显要位置。中外学者都对此进行了不断的研究与探索。西方**对于证明的盖然性已经形成共识,在立法上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内心确信”等证明标准,但是对证明标准的研究并没有停止。因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表面上简单,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微妙的概念,这一概念对于那些必须向陪审团解释其含义的法官来说尤其困难。”①现在西方**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主要是从事实认定者的角度去研究。例如,德国学者对盖然性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卡尔纳普、司特穆勒、埃思勒等学者区分了主观盖然性、客观盖然性和逻辑盖然性;哥特瓦尔特还把盖然性分为作为心理学日常理论的经历盖然性和确切盖然性。美国学者巴巴拉•J•夏皮罗1991年发表了《“排除合理怀疑”与“可能性”——对英美证据法的历史透视》;罗伯特•莎摩尔1999年发表了《在司法事实认定中的形式法律真实与实体真实》;阿西尔•莫兹2000年发表了《事实、法律和历史》。此外,西方学者还研究了概率论在事实认定中的运用,例如格雷•L•威尔士l992年发表了《纯粹的责任统计证据:主观盖然性是否足矣?》;布莱恩•史密斯1996年发表了《陪审员对概率证据之运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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