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权力是公法法学的基本范畴,作为公法的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刑事诉讼活动,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因而其发生、发展与结束也都与权力因素有关,权力运作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根据司法*终裁判原则,审判权对于刑事诉讼中的其他**权力、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而言,都具有决定性意义,决定**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决定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予夺。而在审判权的两项内容——审理权与裁判权中,裁判权又是归宿性的、结局性的权力,因而,专门对其进行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学界向来主要从整体上关注刑事审判权,如刑事审判权的性质、主体、制约等,或者着眼于审理权问题,特别是审理权的宏观运作,如庭审方式、法庭调查的顺序、方法等,对于刑事裁判权问题的专门关注不够,仅涉及刑事裁判权的主体、裁判文书、判决效力等零星内容。近年来,学界对于程序性裁判问题的探讨,表明对于裁判权有关问题研究深入发展的趋势。但是,还有更多的问题尚无人间津,诸如刑事裁判权的客体、刑事裁判权的局限及其克服、裁定、决定程序等。因而,笔者拟在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刑事裁判权继续进行比较系统的、专门化的研究。
一、研究的思路
本书的思路是按照刑事裁判权权力本身的逻辑展开的,主要对刑事裁判权以下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
刑事裁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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