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公司法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原则与方式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一)公司设立的原则
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的**根据其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传统影响等因素,对公司规定了不同的设立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概括起来,国外对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先是自由主义至特许主义,然后转化为核准主义,到近代采取单纯主义,现代则采用严格准则主义的发展过程。
我国公司设立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我国对企业的设立长期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设立公司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1993年的《公词法》放弃了上述的单一原则,实行核准主义与准财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公司法的修改过程中,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从减少行政审批、有利于公司发展的需要出发,改革了公司的设立原则,实现了从审批主义向准则主义的过渡。《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伺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依此规定,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是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行业必须经审批的,则实行孩准主义。这一修改符合公司立法的世界潮流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进步意义。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根据公司股份是否由发起人以外的人认购,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认股在发起大中间进行,无须向社会其他公众发行股票,有助于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因此,发起设立是各类公司设立的基本形式。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采用发起方式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公募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募集(即私募发行)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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