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 环境和农业环境的概念
1.1.1 环境及其组成要素
1.1.1.1 环境的定义
环境是一个应用非常广泛的名词和术语。所谓环境是一个相对于某个主体而言的客体,它与主体相互依存,它的内容随着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主体以外的一切客观事物的总和称之为环境。对于环境科学而言,“环境”的含义是以人类社会为主体的外部世界的总体。这个外部世界主要指人类已经认识到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的周围事物。它即包括未经人类改造过的自然环境,如阳光、空气、陆地、土壤、水体、天然森林和草原、野生动物等,又包括经过人类社会加工改造的人工环境,如城市、村落、水库、港口、公路、铁路、空港、园林等。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外部环��。
目前,还有一种为适应某些方面工作的需要,而给“环境”下的定义。它们大多出现在世界各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中。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是一种把人类环境中必须予以保护的那部分对象界定为环境的工作定义,其目的是从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对环境一词的法律适用对象或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以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
1.1.1.2 环境的组成要素
构成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不同而又服从总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分称为环境要素,亦称环境基质.环境要素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但通常所指的是自然环境要素,包括水、空气、阳光、土壤、岩石、生物等。环境要素一般可分为两大类;非生物环境要素,如水、空气、阳光、岩石、土壤等;生物环境要素,如植物、动物、微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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