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税收的本质
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这种**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我国学术界通常将国际税收定义为**之间的税收关系,就是从国际税收的本质意义来界定国际税收的。**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例如,为了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的居住国可以放弃对本��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而由所得的来源国单独行使征税权;或者居住国让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然后再在来源国征税的基础上对这笔国外所得按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征。在这两种情况下,居住国和来源国之间都会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又如,为了防止出口国和进口国对同一批国际贸易商品都课征国内商品税,目前国际社会规定:对国际贸易商品统一由进口国课征国内商品税,出口国不征税。这样一来,出口国由于放弃了自己对出口商品的征税权,其税收利益就会受到一定影响,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因而也要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再比如,在跨国
公司从事国际避税的情况下,由于跨国公司通常要把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由高税国子公司转移到低税国子公司去实现,所以高税国的所得税税基必然要受到影响,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也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国际税收问题*终都将引发**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后者构成了现代国际税收关系的主要内容。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征税是一国的主权,一个主权**有权决定对什么征税、对什么不征税,也有权决定征税额的多少。也就是说,在征税问题上,一国完全可以自行其是,而不必顾及他国的好恶。然而,税收又是国际经济交往和发展的一种障碍:商品课税可以影响国际贸易;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可以影响国际投资和国际技术转让等。在一个开放的世界中,国与国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实际上并不能随意制定自己的税收制度并随意行使自己的征税权,在许多问题上必须考虑本国与其他**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一定的协调。
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合作性协调,即有关**通过谈判就各自的税基、税率、征税规则等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的内容确定对对方**的商品或纳税人进行征税的制度和办法。国与国之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实际上就是这种合作性税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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