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中美法律传统、法律文化、
司法理念之差异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Friedrich Carl yon Savigny,1779—1861)认为,法律决不是那种应当由立法者以专断刻意的方式制定的东西。法律乃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The Common Consciousness of the People)。就像一个民族的语言、构成和举止一样,法律首先是由一个民族的特性,亦即“民族精神”决定的。萨维尼指出,每个民族都逐渐形成了一些传统和习惯,而通过对��些传统和习惯的不断运用,它们逐渐地变成了法律规则。只有对这些传统和习惯进行认真的研究,人们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法律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民族生活中的一种功能。“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强大而强大,*后随着民族个性的消亡而消亡。”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a Holmes,1841—1935)曾说,法律是一面魔镜,从这面镜子里,我们不仅能看到我们自己的生活,而且能看到我们的前人的生活。“对法律的理性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历史的研究。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认为,我们必须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法律:对过去来说,法律是文明的一种产物;对现在来说,法律是维系文明的一种工具;对未来来说,法律是增进文明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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