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章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1957年底,由农民“自愿入股”,全国共成立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20世纪70年代,**决定把农村信用社交给**银行管理,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国有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虽然得到了一些恢复,但作为**银行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缺乏基本的自主权,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国务院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先在江苏拉开,提出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年11月29日,全国**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挂牌成立。目前,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分布*广、支农服务功能发挥*为充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468家,农村合作银行122家,农村信用社1803家,村镇银行1071家。
(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为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①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②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③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
三、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业务手续简便灵活。②业务职能的特殊性。③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四、山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简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经过六十多年不断发展壮大,现已步入历史上业务发展速度*快、效益*好、质量*高、风险*低、服务*佳和员工精神面貌*好的全新时期,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成为山东省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多、服务范围*广、服务客户*多、资金规模*大的金融机构。
2004年6月成立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是由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行使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金融机构。省联社成立后,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有关方面的指导支持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落实**经济金融政策,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大局,确立了“一二三四六” 的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业务发展为主线,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主要经营指标创历史*高水平,进一步巩固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联社被省金融办授予“山东省金融发展贡献奖”,为经济文化强省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新贡献。
新的形势下,全省农村信用社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牢固树立争创**金融机构的奋斗目标,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努力将全省农村信用社打造成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三农”、社区居民、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为主,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地方银行,为新农村建设和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合并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2007年批准设立的新机构。
(一)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生产、供销、信用三大合作社在农村迅速推开,到1957年底,由农民“自愿入股”,全国共成立农村信用社8.8万多个,绝大部分地区实现了“一乡一社”。20世纪70年代,**决定把农村信用社交给**银行管理,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在国有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虽然得到了一些恢复,但作为**银行的基层机构,农村信用社缺乏基本的自主权,实际上已经走上了“官办”的道路。
1984年,国务院提出要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合称“三性”),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开始了以“三性”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要办成农民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并决定“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0年7月,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大幕*先在江苏拉开,提出用三年至五年的时间使大部分农村信用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组织。2001年11月29日,全国**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2003年4月8日,我国**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挂牌成立。目前,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分布*广、支农服务功能发挥*为充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468家,农村合作银行122家,农村信用社1803家,村镇银行1071家。
(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为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年底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按照“低门槛、严监管”原则,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并正式开始施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村镇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①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②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③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
三、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业务手续简便灵活。②业务职能的特殊性。③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四、山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简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成立于1951年,经过六十多年不断发展壮大,现已步入历史上业务发展速度*快、效益*好、质量*高、风险*低、服务*佳和员工精神面貌*好的全新时期,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已成为山东省营业网点和从业人员*多、服务范围*广、服务客户*多、资金规模*大的金融机构。
2004年6月成立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是由全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成,对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行使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的金融机构。省联社成立后,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有关方面的指导支持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落实**经济金融政策,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大局,确立了“一二三四六” 的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坚持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业务发展为主线,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主要经营指标创历史*高水平,进一步巩固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有力地支持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省联社被省金融办授予“山东省金融发展贡献奖”,为经济文化强省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新贡献。
新的形势下,全省农村信用社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首要任务,牢固树立争创**金融机构的奋斗目标,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努力将全省农村信用社打造成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三农”、社区居民、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为主,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化地方银行,为新农村建设和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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