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刑法与刑法学
**节 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与犯罪法
刑法是众多法律中的一种。现代各国对其称谓不一,有的称之为“犯罪法”(Criminal Law),另有的称之为“刑法”或“刑罚法”(Penalty Law)。一般来说,英美法系**注重 犯罪事实这一面,因而习惯用“犯罪法”;而德、日等大陆法系**更看重对犯罪的处罚这 一面,因此流行用“刑法”的称谓。不过,在同一**的不同历史时期,流行的称谓也可 能有所不同,如德国19世纪前半叶一般用“犯罪法”,以后则通用“刑法”。甚至在一国的 同一时期,也存在“刑法”与“犯罪法”都通用的现象,法国就是实例。
我国在古代以 “法”、“刑”、“律”来指称有关罪与刑的法律,近代则以“刑律”(如《大清新刑律》)相 称,民国时期开始称“刑法”。尽管称谓不同,但实质没有差异。因为刑罚总是犯罪的法律 效果,而犯罪则是科处刑罚的前提条件,罪与刑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然而,在当今世界, 许多**的刑事法律中,作为犯罪的法律效果除了刑罚之外,还有保安处分。这意味着传统 的“无犯罪则无刑罚”、“无刑罚则无犯罪”的观念正在丧失其准确性,也就是说,“刑法虽是犯罪法的重要部分,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意味着在犯罪法之中包含规定犯罪与保安处分的 关系的法即保安处分法;从而犯罪法一词正获得刑法与保安处分法两者总称的新意义。”
二、刑法的定义
在我国,关于刑法是何种法律,理解不一。有的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另有的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也有的认为,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还有的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上述**种观点是传统的解释,目前仍是我国的通说;后两种观点涉及刑事责任与犯 罪乃至刑罚的关系,而对“刑事责任”一词,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主要有“法 律后果(承担)说”、“法律义务说”、“否定评价(谴责)说”、“法律关系说”、“法律责任 说”、“刑罚处罚说”、“心理状态说”等不同说法。如果采取“否定评价(谴责)说”,既 然“刑事责任作为一种主观谴责,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客观侵害,主观上必须受到谴责的 依据,属于犯罪的成立要件”,那么���“将刑法看作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显 然是不妥的”。但如果是采取“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 或纽带,它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整个刑法采取的是罪—责—刑的逻辑结构,那么,将刑法解释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自然是具有合理性的。同样道理,如果采取“法律后果(承担)说”或“法律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刑法解释为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也就成为合乎逻辑的结论。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有多种不同理解,*好还是在刑法的定义中不使用“刑事责任”一词,以免产生歧义。至于将刑法解释为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法律效果)的法律,与传统的通说相比,可能包容性更强 一些。因为现代许多**的刑法都将保安处分作为应对犯罪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犯罪的 法律效果,除了刑罚之外,还有保安处分,由此而论,将刑法解释为规定犯罪行为的法律要 件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可以将现代各国刑法都包容进去,但如果采取传统的通说,则难以 将那种把保安处分也作为犯罪的法律效果的刑法纳入其中。不过,就我国现行刑法而言,由 于并无保安处分的规定,犯罪的法律效果**于刑罚,因而传统的通说仍是合理的。
三、刑法的特点
刑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如下特点: **,规制的内容特殊。刑法规定的是犯罪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而其他法 律大多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都是有社会 危害性的行为,但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成为犯罪,才有必要动用刑罚, 这可以说是刑法得以成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 第二,保护的法益广泛。一般部门法大多保护某一方面的法益,如民法保护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婚姻法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刑法则保护****、公共**、 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许多方面的法益。甚至可以说,一般部门法 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予以保护。 第三,制裁的手段严厉。对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予以制裁, 这也是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的制裁手段主要是刑罚,同对 一般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手段(如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相比,刑罚无疑要严厉得多。因为刑罚之中包含剥夺人生命的死刑、剥夺人自由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这是 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制裁手段所无法比拟的。 第四,处于保障法的地位。由于刑法规定的制裁手段(刑罚)比其他任何法律所采用 的制裁手段都要严厉,而“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与个人两受其害”, 所以,应当严格限制而不能扩张其适用。如果采用其他法律规定的轻缓的制裁手段,就足 以保护法益,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那就不得动用刑罚,也就是要使刑罚成为保护法益的 *后手段。但是,也应该看到,如果没有*严厉的制裁手段作为后盾,其他法律就有可能 得不到有效实施。例如,刑法如果没有规定走私罪并予以严厉处罚,海关法就难以得到实 施。又如,刑法如果不规定处罚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保护森林的宗旨就无法实现。 正因为如此,尽管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不是 平行并列的关系,刑法保障其他部门法和宪法的实施,因此,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 法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