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 物权法概述
**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该款前半句是关于物权概念的规定。对于物权的概念,各国民法一般将其交由学者解释,而不在民法典中对其直接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关于物权概念的学说有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以及权利归属说等,而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折中的规定,准确理解“物权”这一概念,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这一表述部分地吸收了对物关系说的合理因素。对此,应明确以下几点:首先,虽然物权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但就其本质而言,其体现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归属或利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发生在人与人之问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次,物权是一种支配权,也就是说,物权人行使其权利无需义务人的协助,这一点使其区别于债权,债权虽然具有多项权能,但其核心权能却是请求权,其实现需要他人的协助。再次,物权的支配权属性决定了物权的客体须是特定物,种类物只有经特定后才可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使其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甚至准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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